http://news.sina.com.tw/tech/sinacn/cn/2007-07-11/143538176171.shtml
法院認定:網上銀行盜竊數額以轉賬金額計

北京新浪網 (2007-07-11 14:35)

  新華網杭州7月11日電 (記者 朱立毅) 黑客利用病毒從網上銀行客戶的賬戶上轉走近60萬元,不過大部分款項被及時凍結,黑客真正從提款機上取出的贓款僅3萬余元。那麼這起案件中的盜竊數額到底是60萬元還是3萬元?

  2006年11月,溫州市一家醫院的網路技術員翁某將自己改造的木馬病毒程式植入3個網站,一旦有用戶上網瀏覽這些遭病毒攻擊的網站,用戶的電腦也就立即被感染。翁某利用這種方法獲取了用戶林某、楊某和黃某等人的電子銀行賬號、密碼和証書。

  不久,翁某糾集他人在溫州瑞安一個網吧里,由翁某上網從失主林某的銀行賬戶中轉走35萬元。林某發現有人在偷轉自己銀行卡上的存款,便立即打電話到銀行挂失,凍結了賬戶,結果這筆錢並未被翁某等人取走。

  第二天,翁某等人又在溫州市區的一家賓館故伎重演,利用竊得的銀行客戶資料,將失主楊某和黃某銀行賬戶上的24.7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銀行卡上。隨後,翁某的幾名同伙分別在溫州市區和麗水青田等地的5處自動取款機上提現3.55萬元。

  翁某和其他涉案人員相繼落網並被提起公訴後,他們的辯護人對指控的59.7萬元盜竊數額提出異議,他們認為,未提取現金的款項部分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,或者以實際提現3.55萬元為犯罪金額。但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,翁某等人劃賬就是實施盜竊,因此只要他們完成轉賬就應認定為既遂。
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翁某等人通過網上轉賬方式將存款轉入自己控制的銀行卡內,使得存款已完全脫離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,此時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,屬於犯罪既遂,盜竊金額應認定為轉賬金額59.7萬元,至於在取款機上提現,屬轉移贓款行為。失主向銀行報案並凍結翁某的賬戶,這屬於事後追贓行為,不影響盜竊金額及犯罪形態的認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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