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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虛寶罪太輕 駭客一盜再盜
自由 更新日期:2008/03/07 04:09

〔記者王珮華台北報導〕面對玩家層出不窮的帳號、虛寶被盜申訴,線上遊戲業者也是滿腹苦水,業者指出,盜虛寶在法律上僅能以「妨害電腦使用罪」,而非竊盜罪來論處,最高只能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易科罰金,盜寶駭客有利可圖,當然一盜再盜。

外掛、虛寶商與盜寶者是遊戲業者深惡痛絕的對象,而這三者之間,又存在著剪不斷,理還亂的微妙關係。和信超媒體戲谷副總林東豪透露,戲谷曾以涉嫌盜帳號,對一名遊戲金幣商提出告訴,案件已進入審理階段,根據該幣商在法庭上指出,近期因遊戲公司採取各項措施杜絕外掛,「每月收入降至十萬元左右」,可見幣商獲利之豐厚,也提供幣商盜寶誘因。

根據法務部統計,去年1到8月,妨害電腦使用罪者遭起訴者為54人,遭定罪者28人,因此入監服刑者僅有三人。

林東豪表示,除了刑責不夠重之外,循線追查,盜寶者的網路IP多在中國,也形成查緝上的障礙。

林東豪質疑,盜取虛擬金幣、寶物,同樣造成受害者的財物損失,為何不能以竊盜罪論處?戲谷目前擬透過遊戲業者共組的遊戲產業振興會,向政府陳請,讓盜寶罪責由現行的「妨害電腦使用罪」,改為「竊盜罪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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